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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不给补偿属无效协议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12 16:43)    点击:195

  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不给补偿属无效协议

  流动中的“竞业禁止”规定成为众多企业家关注的问题。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应当提前预防,同员工签订“竞业禁止”的保密约定,即可要求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期间内不得在同类行业中任职。依据我国现有的有关规定,“竞业禁止”时间不得超过三年。当然,在约定“竞业禁止”的同时,企业要给员工一定的补偿。如果û有补偿只有竞业禁止,此约定无效,员工可不受此约定限制。

  延伸阅读:

  法律规定

  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作出如下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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