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陈良艳
陈良艳律师
重庆 九龙坡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陈良艳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竞业禁止注意事项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12 16:46)    点击:204

  竞业禁止注意事项

  什么是竞业禁止

  企业的一般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了解较少或者根本没有机会了解,其所享受的劳动报酬与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相比较低,法律对其不宜作出一般性的禁止。但是,如果企业与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方面有特别的约定,企业的一般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受竞业禁止的约束。

  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禁止是指劳动者在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终止后的竞业禁止。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主要是指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合同。

  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如果从事与原企业相同或者相关的职业,如到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或者自办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很有可能会不自觉的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因为熟悉原企业的经营情况而成为原企业的竞争对手。

  原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在劳动者劳动关系终止后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合同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即在竞业禁止合同中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劳动者从事某项职业或者生产某种产品,同时,企业对劳动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是约定义务,不是法定义务。如果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没有竞业禁止的书面约定,劳动者不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

  以下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介绍竞业禁止注意事项

  一、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对象

  竞业禁止协议禁止的是劳动者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类似产品或业务。因此用人单位只需要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即可。当然,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性质和情况分析确定企业中的哪些人员掌握了商业秘密。对于某些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该列入竞业禁止协议主体的签订范围。

  二、竞业禁止的范围

  1、用人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的范围,以免劳动者再就业时无意间违反竞业禁止协议。

  2、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还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陈良艳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遗产继承  交通事故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陈良艳律师,陈良艳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陈良艳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68070632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陈良艳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九龙坡区律师 | 九龙坡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陈良艳律师主页,您是第31536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