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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6-27 16:50)    点击:199

确认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无论是无效婚姻,还是被撤销的婚姻,从结婚的一开始就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自始至终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由于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所以,当事人之间始终就不是合法的夫妻。既然不是合法的夫妻,当事人就不具有作为合法的夫妻才能享有的作为合法夫妻才能承担的义务,例如,当事人之间没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当事人之间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当一方死亡时,另一方无权要求继承对方的遗产。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虽然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双方在“结婚”以后,会有各种收入,获得一定的财产。对于这些财产,在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时,应当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如果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达不成一致的意见,则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即人民法院在财产进行判决时,不是将财产绝对平均地一分为二,而是要考虑到双方对该无效婚姻的形成及存续等有无过失和错误。如果一方有过错而另一方没有过错,则可以根据有过错一方过错的严重程度,将财产少分或者分给该有过错的一方,而将财产多分给无过错的一方;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可以根据双方过错的严重程度,将财产多分给过错相对较小的一方,而少分给过错相对较大的一方,以便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或者过错较小一方的利益。应当注意的是,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时,无论是由当事人协议处理重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还是由人民法院对重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判决,都必须以不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为前提。因为重婚者的第一个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其后的婚姻才是无效婚姻。第一个婚姻中的男女双方,作为合法的夫妻,依法享有夫妻的权利、承担夫妻义务,并依法共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除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而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也就是说,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人,其财产应当属于第一个婚姻中夫妻的共同财产,第一个婚姻关系中另一方对该共同财产依法享有权利。对于这种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无论以何种方式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进行处理,都不得有所侵犯,使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即使为保护重婚关系中另一方的利益,而要将重婚者的财产作为第一个婚姻中夫妻的共同财产,并依法对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不得将重婚者所有的财产都作为重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分割后依法属于重婚者的那一部分财产,才属于重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分割后属于重婚者合法配偶的财产,则不属于重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育有子女的,当事人与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为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而消灭。因为无论当事人的婚姻因何种原因而无效,子女都是无辜的,他们既不能决定父母能否结婚,也不能决定父母能否生育他们自己,他们不应当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本条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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