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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案件适用程序的有关问题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6-27 16:51)    点击:179

审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案件适用程序的有关问题

  《解释(一)》对审理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案件,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和内容。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婚姻效力问题的审理不适用调解,这与一般离婚案件的审理不同。由于无效婚姻存在已违反了法律规定,一经当事人申请,必须认真审查,所以是否有效不能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人民法院审理时不进行调解,当事人自行调解撤诉的也不允许。在此类案件审理时,婚姻效力问题一经作出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再上诉或申诉,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解释(一)》规定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如果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即适用两审终审制。由于允许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当案件由利害关系人提起时,其只能就婚姻效力问题提出请求,而无权要求处理当事人财产及子女问题。如果婚姻当事人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如果婚姻当事人提的,可以另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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