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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资格问题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6-27 16:51)    点击:192

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资格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由于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是法定的,即由于重婚等原因造成的,从这几种情况来看,对社会风气及其他人都可能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有些甚至已经严重地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允许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但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应该严格限制。在四种无效情形中,除因重婚而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基层组织外,其余一律都仅限定在当事人的近亲属范围内。

  《解释(一)》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即只允许婚姻关系本人提出且只能由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提出,实施胁迫行为的一方婚姻当事人无权提出 .因为可撤销婚姻主要是受胁迫一方因受到胁迫而违背真实意愿结婚,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法律赋予婚姻当事人中受胁迫一方本人可以行使请求撤销的权利,让其表达自己真正的意思,这些完全可以由其本人亲自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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