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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地提供毒源信息不属于居间介绍买卖行为吗?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11-14 15:59)    点击:451

单纯地提供毒源信息不属于居间介绍买卖行为吗?

对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客观上不仅要求提供信息,还要求具有为撮合双方交易提供帮助、方便交易的客观行为,同时主观上还要有积极促进交易发生的特定意图。如果行为人仅仅是提供贩毒者手机号码或者具体地点等毒源信息,并未在贩卖毒品和购买者之间进行直接的撮合,两者购买毒品的行为系双方自愿交易,行为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亦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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