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介绍行为的类型及认定是什么?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11-14 16:00) 点击:621 |
居间介绍行为的类型及认定是什么? 关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可以区分为具体的类型: (一)单纯地提供毒源信息不属于居间介绍买卖行为 对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客观上不仅要求提供信息,还要求具有为撮合双方交易提供帮助、方便交易的客观行为,同时主观上还要有积极促进交易发生的特定意图。如果行为人仅仅是提供贩毒者手机号码或者具体地点等毒源信息,并未在贩卖毒品和购买者之间进行直接的撮合,两者购买毒品的行为系双方自愿交易,行为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亦不构成犯罪。 (二)为贩卖毒品者联系买主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受贩毒者的委托为其联系购买者或者居间介绍人听到购买者信息之后主动联系买主,为买卖行为提供帮助。这种类型的居间介绍买卖行为,不论行为人是否获利,均应认定其与贩卖毒品者构成犯罪。因为贩卖毒品的行为必须有买卖双方才能进行,居间介绍人寻找毒品的买主行为正是贩毒活动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只有找到了买主,才有可能实现毒品卖家预期的犯罪目的,因此居间介绍人主观上具有明知是毒品而帮助他人贩卖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帮助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应与贩卖毒品者构成共同犯罪。 (三)为购毒者联系卖主的行为 行为人帮助购买毒品者联系卖主的居间介绍行为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帮助自吸者介绍或联系购买毒品,不以牟利为目的,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对代购者可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二是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在毒品交易环节进行加价出售转手倒卖的行为,其行为独立构成贩卖毒品罪,牟利一般是谋取金钱利益,如果行为人仅仅是拿回之前垫付的车资、交通费用等,不属于牟利。有的居间介绍人在提供毒源信息后,从吸毒者处获取少量毒品吸食作为报酬、好处,这种情况下居间人不具备帮助贩卖毒品者贩卖的故意,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三是居间介绍人为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购毒者介绍卖毒者的,属于购毒者的帮助犯,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购买毒品货源属于贩卖毒品罪必要的环节,行为人为贩毒者介绍卖主表明其与贩卖者之间存在共同贩卖毒品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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