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是一家国企,在2004年与香港一家企业共同投资办了一家B企业,2007年A企业国企改制与另五家公司共同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C公司,A企业名称还是继续存在,在C企业是股东之一。2008年B企业中的香港企业撤资,这时候的B企业就是A企业与C企业两家股东,2010年D企业受政府委托接管了A企业,同时也将B、C企业的资产接手(B、C企业现在就只有一个工商注册,其它什么资产也没有了),但是至今未完成改制。2010年D企业在接管A企业时就变更了工商注册改名为E企业,但B、C企业这两家空壳企业就一直在工商登记处还存在,我2005年进入B企业上班签订了两次合同,2010年D企业接管至今我一直在E企业上班,又再一次签订了两次合同,现在E企业以主体不同、且主体还存在,不承认我2010年之前在B企业签订的两次合同,但承认其工龄。这种说法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我将如何维权? |